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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安徽副检察长造假下马其上司岂可一个检查趟过
2007-08-31 22:37:15.0
时事简评:安徽副检察长造假下马其上司岂可一个检查趟过

从2006年11月20日安徽副检察长出境造假丑闻曝光到2007年8月7日处罚通报公开(根据新闻报道是在4月已经处罚,但是笔者在4月没有看到相关报道,因此认为此次是首次公开),历时8个月18天,也算是对此件轰轰烈烈的中国最高级别造假文书(相对于街头造假证件的而言)的案子有个定论。笔者在新闻中看到“200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决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徐文艾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经办人叶彬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考察团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甚好!!!这些蛀虫终于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罚。好事,大好事,高兴事!!!

但是,但是,对新闻报道中的“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 笔者还是有些茫然。徐文艾是副检察长,算是位高权重了,但是怎么说也是省级副检察长啊,其上面还有N个级别的高官啊!怎么就没有发现这小子胆大包天,不把共和国当回事呢?如果他上面N个级别的高官发现了这小子胆大包天,咋只是写个检查就了结??!!!

有人说中国的官员缺少监督。笔者不了解中国官员的监督机制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但是据笔者了解至少中国官员要接受自己上司和同级及上级党委的监督,这是非常直接的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这种莫不着边际的监督。问题是,当我们发现有一些官员腐败时,同级和上级党委基本上很难看到一些表示,上司也是一样,经常搞个不痛不痒的检查来蒙混过关。用“蒙混过关”这次还不算贴切,应该是“堂而煌之”的“趟”过去。这样,至少这两样直接的监督都形同虚设,那其他的间接监督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抛开官场不说,就说我们生活中的一些事情。当我们治安恶化之时,我们是痛恨那些作奸犯科之辈,但是痛恨的还有那些不作为的公安派出所的“爷们”。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治安事件,是因为掌握权力的公安派出所的“爷们”不作为。同样,在官场,为什么有人犯罪,那是因为监督他们的人不得力,或是说不作为。或许那些上级官员自己并没有犯罪,但是他们对下属缺少有力的监督可以说是放纵了犯罪,是造成犯罪的一个源头。

中国,目前在大力反腐,反腐是反已经发生的腐败还是预防腐败发生为重?这答案不言自明。如果要预防腐败,官员的权力的监督必须得到保证。不管你设立什么“反腐局”“纪委”那都是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进行处理。有人说,防止腐败应该是人民监督,不错,来自人民的监督是好的防止腐败的方法,但是一个官员他在做什么,人民能够都知道么?因此,笔者认为防止腐败最直接有效的应该来源于直接的监督。这监督应该是官员的上级官员及同级及上级党委领导,如何发挥这些监督的有效性,就在于如何认定下属犯罪,上级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界定。象安徽检察院这次案件,副检察长犯罪了,其上司只需要一个检查就可以趟过去,是不是太儿戏,或是说,这样可以预防下次同类错误重犯么?或是说对其他官员有警示作用么?

笔者想到去年环保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之事,黑龙江发生事件,貌似和总局局长没有直接关联,但是总局局长以管理者的名义引咎辞职对此事负责,这是一个官员应有的负责任的好现象,也是对管理者的上级的责任一个最好的诠释。但是貌似没有水平展开,或是说全局铺开。

下属犯了错,上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可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责任或深或浅。中国人一向深谙中庸之道,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下属犯罪了,自己没有犯罪就行,如此这样,官场“中庸之道、明哲保身”可以休矣!!!

一家之言

施家少爷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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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3 12: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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